西双版纳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5
新产品
为规范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精神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矿用新产品(含进口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
本规则所指的矿用新产品是指尚未在矿山井下应用,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无法对其安全性能全面考核,且涉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矿用新设备、新材料。
2基本模式
综合矿用新产品的技术特点、可参照标准、安全性能考核范围、在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等要素,将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模式分为2种,对应的安全标志证书也分为2种类型。
2.1 审核发放模式Ⅰ
(1)基本模式:技术评估+产品检验。必要时,需进行工厂评审。
(2)适用产品:首 次用于矿山井下、且无可执行的安全基础标准,或按现行标准和规范无法全面考核产品安全性能、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安全隐患,需通过工业性试验验证产品在矿山井下应用的可行性与安全性的矿用新产品。
(3)证书类型: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
2.2 审核发放模式Ⅱ
(1)基本模式:技术评估+产品检验+工厂评审。
(2)适用产品:一般意义上的矿用新产品。此类产品虽有相关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但产品在参数、规格、功能等方面超出标准范围,仅依据现行的标准及规范对产品安全性能进行考核,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使用过程中,需矿山企业专门制定安全措施。
(3)证书类型: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3 首 次申办
经初审认定属矿用新产品的,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还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编制产品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3.1 新产品评估
3.1.1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产品可依据的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等;
(2)在矿山井下应用的可行性、安全性;
(3)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及进行井下工业性试验的必要性与要求;
(4)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模式。评估工作在初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1.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矿用新产品,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
(1)产品 首 次用于矿山井下,且无可执行的安全基础标准,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
(2)产品技术指标、性能等突破或超出现行相关标准、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在使用中可能涉及重要安全问题的。
3.2 安全技术论证
3.2.1经评估需进行专家安全技术论证的矿用新产品,安标国家中心与申请人对涉及安全技术论证的事项进行沟通。
3.2.2申请人同意委托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开展安全技术论证的,需补充提交以下论证材料:
(1)技术研究报告;
(2)产品安全性能自检报告;
(3)产品安全性能自评估报告;
(4)设计计算书(必要时);
(5)第三方检验报告(必要时);
(6)其他。
3.2.3安标国家中心对论证材料进行审查。原则上,审查工作在收到论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申请人整改时间)。
3.2.4论证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专家安全技术论证会。
3.2.5安全技术论证会专家组一般由5~7名及以上来自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矿山企业、矿用产品生产单位、检测检验机构、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3.2.6申请人应支付召开安全技术论证会所需相关费用,包括:参会专家的差旅费、食宿费、咨询费,论证服务费。
3.2.7安全技术论证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将矿用新产品安全技术论证报告交予申请人。
3.3 审核发放实施规则制订与实施
3.3.1经评估属矿用新产品的,安标国家中心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评估意见、专家安全技术论证意见(适用时)等编制新产品安全技术要求、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3.3.2新产品安全技术要求、审核发放实施规则经履行审批程序后,发布试行。
3.3.3各相关方严格按实施规则要求开展审核发放工作。
3.4 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履行审核发放实施规则规定程序的新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上网公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
3.4.1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矿用新产品,应对工业性试验产品的数量进行限制,并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中,注明本次发证产品数量、工业性试验地点。
3.4.2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2年,证书上统一加注“本证书为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仅依据现行的标准及规范对产品安全性能进行了考核,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存在未知风险,请持证人正确指导用户使用、维护,确保产品的安全使用”信息。
4 再次申办
4.1 申请与初审
4.1.1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再次申请安全标志时,按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
(2)产品未发生变化的,提交一致性声明;产品发生变化的,提交差异性说明并补充技术文件;
(3)按审核发放模式Ⅰ取得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的产品,在工业性试验结束后再次申请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a)工业性试验报告。应包括产品使用地点、数量、情况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b)安全适用性鉴定意见及相关鉴定资料。提交由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出具的安全适用性鉴定意见及相关鉴定资料。
申请人再次申请同一工作原理、主体结构、原材料配方的同类产品时,可采用原鉴定意见及相关鉴定资料。
4.1.2安标国家中心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4.1.3安标国家中心结合产品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变化情况、产品一致性或差异性说明、工业性试验报告、鉴定意见等材料,对产品现行审核发放实施规则进行评估,确定该规则是否需修订。评估工作在初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1.4经评估需重新制(修)订产品审核发放实施规则的,参照本规则3.3执行。
4.2审核发放模式
4.2.1再次申请产品未发生变化或变化不大的:
(1)按审核发放模式Ⅰ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产品,在工业性试验结束后再次申请的,按审核发放模式Ⅱ实施;
(2)按审核发放模式Ⅱ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产品,继续按审核发放模式Ⅱ实施。
4.2.2再次申请产品在原理、结构、材料等方面变化较大且涉及安全性能的,按首 次申办要求执行。
4.3 其他
持证人因扩大工业性试验范围需要,再次申请产品工业性试验证书时,按首 次申办要求执行。
5责任与义务
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存在现行相关标准及规范以外的未知风险。持证人、使用单位应确保产品的安全使用。
5.1 持证人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的条件和要求组织生产,承担违规引发的相关责任,并正确指导矿山用户安装、使用及维护。
5.2 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前,产品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5.3 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期间,承担工业性试验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对产品进行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并及时向矿用产品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安标国家中心反馈试验期间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5.4 矿用新产品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或经研究与试验后,对于安全性能不满足要求的矿用新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将发出通知并上网公告,使用单位应终止使用,生产单位应予以召回。
6 其它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