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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架空乘人装置类

  本规则规定了架空乘人装置类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通用规则配套使用。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煤矿固定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煤矿单向固定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煤矿固定抱索器转弯架空乘人装置、煤矿活动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煤矿单向活动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煤矿活动抱索器转弯架空乘人装置、煤矿大坡度可摘挂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煤矿单向大坡度可摘挂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煤矿大坡度可摘挂抱索器转弯架空乘人装置等产品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其它类型的煤矿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也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2基本模式

    技术评估+产品检验+工厂评审+持证后监督

3 主要依据标准 (略)

4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应为法人单位,并满足以下要求:

     (1)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所申请的产品在经营范围内;

     (2)具备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备申请产品生产所需的固定场所;

     (4)具有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具备申请产品成品总装调试能力;

     (6)具备申请产品的出厂检验能力。

     OEM方式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见《OEM方式补充规定》(ABGZ-MK-05-2017-01)通用规则。

5首 次申办

     产品首 次申办安全标志时,主要流程包括:申请、初审与受理、技术评估、产品检验、工厂评审、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等环节。

5.1 申请与受理

5.1.1 网上申报 申请人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www.aqbz.org)申办平台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

5.1.2申请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安标国家中心和相关检验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备案存档,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5.1.2.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承诺书、申请产品登记表。

5.1.2.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5.1.2.3自评估报告

     应包括2个方面内容及证明材料:

     (1)申请产品满足本规则主要依据标准要求的自检或第三方检验报告;

     (2)申请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满足本规则要求的自评估情况。 5.1.2.4产品技术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产品技术文件:产品技术说明书、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选用的轮衬、制动闸瓦需提供检验报告。

     (1)产品技术说明书

     明确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2)图纸

    产品总装图、驱动部装置图、驱动轮与轮轴装配图、尾轮与轮轴装配图、液压原理图(如有液压系统)、联轴器结构图、制动系统图、张紧机构图、抱索器结构图、转弯装置图(如有转弯系统)、电气系统图等。

     (3)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4)其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国家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轮衬、制动闸瓦合格检验报告)。

     (5)使用说明书。

    上述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

5.1.3初审与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初审合格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制定本次申办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征求申请人所在省安监局(煤监局)意见;初审不合格的,发出整改告知书,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5.1.4 实施方案制定

    安标国家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品审核发放实施规则、申办产品历史信息、申请人分类管理类别制定本次申办产品具体实施方案,并通知申请人。双方对实施方案达成一致的,安标国家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标志审核发放依据的实施规则;

     (2)工作流程及时限;

     (3)审核发放预计费用;

     (4)其它事项。

5.2 技术评估

    签订合同后,安标国家中心结合本次申办实施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产品进行评估,确认产品检验机构。符合要求的,向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同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

5.3 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由安标国家中心委托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技术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基本符合附件1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准备检验样品。

5.3.1 检验样品

     申请人应按照《架空乘人装置类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附件2)要求准备检验样品,样品必须由本次申请的工厂生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检验。 申请人在接到检验机构通知后,应在15日内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寄(送)样品的,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终止本次申办。

5.3.2检验实施

    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后,按《架空乘人装置类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见附件3)规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特殊情况下需增补检验项目时应报告安标国家中心。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应结合样品实物、测试结果对产品技术文件进行审核,确保产品技术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与检验样品的性能参数一致。

5.3.3工作时限 25个工作日,从检验机构收到样品起计算,不含申请人整改时间。

5.3.4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检验报告、经审核确认的产品技术文件。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通知检验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检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终止本次申办。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9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复检。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安标国家中心、检验机构、申请人对检验报告、经审核确认的技术文件分别进行备案、存档。

5.3.5样品处置 现场检验时,在现场检验完成后,如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检验机构应进行复检;受检单位无异议时,检验样品由受检单位自行处理。 试验室检验时,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检验样品在检验机构保留时间不少于30日。

5.4工厂评审 

     工厂评审范围包括与申请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相关的部门、场所、人员、活动,必要时对产品重要零部件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 

5.4.1 评审依据 (1)《架空乘人装置类产品工厂评审专用要求》(见附件4);

     (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ABGZ-MK-04-2017-01)。

5.4.2完成时限

     工厂评审工作由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原则上自产品检验报告复核合格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可以在安标国家中心网站会员区查询工厂评审通知书及评审时间。 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工厂评审时,可申请延期,延期申请至少应在计划评审时间之前5个工作日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1次。 

5.4.3 评审报告 工厂评审结束后5日内,工厂评审组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工厂评审报告,安标国家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5.4.4 评审结论 工厂评审结论为A级的,评审合格。

     工厂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应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工作须在90日内完成,并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核整改符合要求的,评审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工厂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申请人应9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核整改符合要求的,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情况需要安排一次复评审。逾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复评审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5.5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对完成技术评估、产品检验和工厂评审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上网公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

6持证后的监督

     证书的有效性通过监督保证。安标国家中心依据本规则对持证人及持证产品进行监督,以督促持证人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

6.1监督频次与方式

     持证人及持证产品监督检查的频次与方式结合生产单位类别确定,详见下表:(略)

6.2监督内容

6.2.1监督评审 首 次申办工厂评审的内容均可作为监督评审的内容,重点对持证人生产和库存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6.2.2监督检验 采取抽样检验方式,样品数量按《架空乘人装置类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附件2)执行,检验项目按《架空乘人装置类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附件3)执行,其它要求同5.3的规定。

6.3监督结果的处理

6.3.1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结论为A级的,评审合格。

       监督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持证人应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工作须在30日内完成,并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核整改符合要求的,评审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其安全标志。 监督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暂停其安全标志,持证人应9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核整改符合要求的,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情况安排一次复评审。暂停时间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或未提出恢复申请的,注销其安全标志;整改不合格或复评审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安全标志。 

6.3.2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暂停其安全标志。持证人应9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提出抽样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恢复被暂停的安全标志;暂停时间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或未提出恢复申请的,注销其安全标志;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安全标志。

6.3.3因持证人原因未能进行监督检查的,持证人应在180日内接受监督检查,逾期暂停相关产品安全标志。

7 延续申办

       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持证人需延续产品安全标志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80日提出延续申请。主要流程包括:申请、初审与受理、技术评估、工厂评审、抽样检验、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等环节,具体流程可结合持证人该类产品近一次监督检查结果确定。 延续申办原则上不再对产品技术文件进行审核,产品实施规则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差异性审查。 延续评审的内容为首 次申办工厂评审全部或部分内容,重点对持证人生产和库存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从申请延续的产品中按《架空乘人装置类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附件2)要求,抽样进行检验。延续检验项目按《架空乘人装置类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附件3)执行,其它要求同5.3的规定。 经履行相关程序合格的,换发一个周期的安全标志。

8 变更申办

       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持证人及持证产品、产品依据审核发放实施规则等发生变更时应履行变更申办程序。

8.1持证人变更

       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地址发生变更时,应通过安全标志网上申办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安标国家中心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变更程序及要求。基本处理模式见下表:(略)

8.2产品变更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发生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应通过安全标志网上申办平台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变更前后差异对照表及相关技术文件。

(1)备案主要零(元)部件明细表中标注“★”项目发生变更、B类受控件变更不符合备注要求的; 经差异性的审核和检验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有效期不变。 同时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安标国家中心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流程。

8.3实施规则变更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本实施规则发生变更换版时,持证人应根据换版方案要求,履行变更程序。

9扩展申办

       持证人在已获证(申请)产品基础上,通过局部变更扩展产品规格型号范围时履行扩展申办程序。持证人通过安全标志网上申办平台提出扩展申请,提交扩展产品与原获证(申请)产品的差异对照表、扩展产品的技术文件等。

       申请扩展申办的产品,按《架空乘人装置类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附件2)对运行方式(双向循环式、单侧往复式、双向循环转弯式、单侧往复转弯式)相同情况下,且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执行扩展申办程序:

(1)驱动功率不同的;

(2)大适用倾角不同的;

(3)运输距离不同的;

(4)驱动方式(变频调速、开关磁阻、交流电机、液压驱动等)不同的;

(5)驱动轮结构(单摩擦轮、双摩擦轮)不同的;

(6)传动方式不同的;

(7)制动器结构不同的;

(8)抱索器结构(固定抱索器、活动抱索器、大坡度可摘挂抱索器)不同的;

(9)张紧方式不同的;

(10)乘坐方式(静态上下车、跑动上下车)不同的。

       安标国家中心对新申请产品进行评估,确认原获证(申请)产品的审核发放工作成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原获证产品工作结果可完全覆盖新申请扩展产品的,可直接发放安全标志;经评估,需补充进行差异性评估或检验的,经履行程序合格后,根据申请人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安全标志证书。

       扩展申办产品的安全标志有效截止日期与已获证产品一致。

10 批次申办

       申请人仅对生产的某一批产品申请安全标志时,履行批次申办程序。

10.1 审核发放模式

技术评估+抽样检验

10.2 申请与受理

同本规则“5.1”。

10.3技术评估

       签订合同后,安标国家中心结合本次申办实施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产品进行评估,确定产品检验机构。符合要求的,向检验机构发出抽样检验委托书,同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

10.4抽样检验

       检验机构对本批次申请产品逐一进行一致性核查后,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采用GB/T 2828.1-2012/ISO 2859-1:1999一次抽样方案,正常检验,一般检验水平II,AQL值取0.65。 检验结果仅对本批次申办产品有效。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终止本批次申办。

10.5证书发放

   经履行程序合格的,发放安全标志,并在证书中注明本批次产品数量及编号。 证书仅对本批次申办产品有效。

11 附则

   证书注销、暂停、撤销以及申投诉等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各通用实施规则执行。

附件

1.架空乘人装置类产品技术文件基本要求

2.架空乘人装置类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

3.架空乘人装置类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

4.架空乘人装置类产品工厂评审专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