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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执行煤矿防爆柴油机排放新要求的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执行煤矿防爆柴油机排放新要求的


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2018年12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39号),明确要求:对排气标准在国II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自发布之日起禁止新选用、采购,在用设备自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为贯彻执行该规定,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对煤矿防爆柴油机的安全标志管理,执行以下方案:


    1.自即日起,新申请(包括延续申请)安全标志的煤矿防爆柴油机,应严格执行《防爆柴油机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ABGZ-MA-CGA-2019-02),其排放性能必须符合GB20891-2014中规定的国Ⅲ及以上排放限值要求。


    2.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煤矿防爆柴油机,经持证人自评估,其排放性能满足GB20891-2014中规定的国Ⅲ及以上排放限值要求的,可向安标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按《防爆柴油机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规定的变更程序实施差异性审查和检验后,换发安全标志,在安全标志证书标准和要求栏中增加GB20891-2014标准,原安全标志有效期不变。该项变更工作应于2020年12月28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注销相关产品安全标志。


    3.正处在安标申办过程中的产品,经申请人自评估,其排放性能满足GB20891-2014中规定的国Ⅲ及以上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按《防爆柴油机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ABGZ-MA-CGA-2019-02)要求,完善、补充相关技术文件和检验后,发放安全标志,并在安全标志证书标准和要求栏中标注GB20891-2014标准。排放性能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的,原则上中止相关产品安标申办。


    4.在承担安标检测检验的机构具备GB20891-2014检验资质前,关于煤矿防爆柴油机排放性能,可采信由申请人(持证人)提供的省部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不含耐久性试验)。


    5.自即日起,所有拟发放安全标志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和其他产品,必须选用符合GB20891-2014国Ⅲ及以上排放限值要求的防爆柴油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