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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7〕8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78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7年7月19日

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78号)要求,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安委会部署上来,以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以大检查推动煤矿企业自检自改与煤矿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煤矿重大灾害和隐患,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落实,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国所有煤矿以及上一级公司。其中,煤矿包括安全“体检”的正常生产煤矿,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要严格落实盯守责任,严防违法违规生产建设。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78号)附件中“一、煤矿”部分所列的11项检查内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规定的各类煤矿检查内容,《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规定的煤矿自检内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组巡查、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的明查暗访所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

 

三、工作安排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时间是2017年7月至10月。

(一)企业自检自改。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明确的《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围绕煤矿生产建设全过程以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系统、深入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各煤矿企业要按照隐患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要求,再进行一次对表检查,对自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及有关部门安全“体检”发现的隐患,都要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抓好整改。要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清单,编制隐患自查自改报告,于8月15日前一并报送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深入检查、严格执法、督促整改。

1.各地区要将安全“体检”执法工作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中,加强对安全“体检”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尚未完成安全“体检”的地区,要按照安监总煤监〔2017〕11号文件明确的工作分工要求和各地区制定的安全“体检”工作方案安排,集中力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对所有煤矿的安全“体检”。对已经完成安全“体检”的地区,要对照安监总办〔2017〕78号文件要求的重点检查内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组巡查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的明查暗访以及安全“体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为稳定煤炭市场供应而于近期新投产的煤矿、联合试运转延期的煤矿和通过核定新增生产能力的煤矿,也要及时纳入安全“体检”和大检查范围,防止超能力超强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带病”组织生产。

2.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自检和安全“体检”阶段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和对存在重大隐患煤矿的“回头看”,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和挂牌督办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整改问题和隐患,确保安全“体检”阶段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对短时间内不能彻底消除的重大隐患,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继续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责任主体、整改时限,督促煤矿企业按时整改到位。对各类停产停工煤矿,要明确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属地专人盯守或巡查责任,督促煤矿制定并严格落实停产停工期间安全技术措施,严防此类煤矿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3.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梳理煤矿自检自改和全面安全“体检”情况,对灾害严重、技术管理薄弱、问题突出、安全上不放心的重点煤矿进行“回头看”。同时,要对已经通过复产复工验收的煤矿按照安全“体检”的方式进行抽查,发现验收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由验收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坚决防止此类煤矿“带病”恢复生产建设。

(三)开展督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根据各地区安全“体检”和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深化联系指导,加大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力度,强化督查各地区安全“体检”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巡查或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驻矿盯守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煤矿安全规程》对标对表整改情况以及超能力超强度违规组织生产查处情况。对安全“体检”和大检查等工作开展不认真,工作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地区和部门予以约谈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明确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部门,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方案安排和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同时要与开展以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重大灾害防治、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形成合力,持续各项工作,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改进工作作风。各地区要严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纪律,防止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所有对煤矿的检查和督促整改等工作务必深入实地、深入煤矿生产一线,切实做到“真检实查”、“真督严促”。要敢于动真碰硬、敢于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三)严格处罚和责任追究。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要倒查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用好安全大检查成果。各地区要根据此次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体检”执法发现的问题,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分类,提出分类处置措施,每处煤矿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依据分类处置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要整改提升一批安全管理水平较好的煤矿,停产整顿一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淘汰退出一批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煤矿。

(五)强化舆论宣传和曝光力度。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按照“大检查期间至少集中曝光两批(次)”要求,将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以及被处罚问责的企业和个人等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加强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

(六)加强信息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的信息汇总工作。各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部门具体承担本地区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日常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请按照安委明电〔2017〕3号文件要求,于9月5日前将大检查阶段性工作情况、10月10日前将大检查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措施、 11月5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送至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非法违法案例和好的经验做法,可随时上报。

 

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执法进展情况的报送方式和途径保持不变,请各地区继续按要求定期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