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轮胎式防爆装载机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轮胎式防爆装载机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主要依据标准 主要依据标准见表 1。 表 1 主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备注 1 轮胎式防爆装载机 JB/T3688.2-1998、MT/T989-2006 3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为生产申请产品的法人单位,承诺并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 生产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所申请的产品在经营范围内; (2)具备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3)具有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具备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总装条件、满足过程控制及 出厂检验要求的设备和能力; (5)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及样品。 2 4 申请单元划分 申请单元按照表 2 进行划分。 表 2 申请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1 轮胎式防爆装载 机 按照车辆额定载重量划分单元。 备注:同一申请人不同场地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的单元。 5 审核发放模式 轮胎式防爆装载机产品基本审核发放模式包括: A: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工厂评审+获证后监督 主要应用于计划取得 5 年有效期安标证书的申请,基本环节包 括: (1)申请 (2)初审与受理 (3)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4)工厂评审 (5)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6)获证后的监督 (7)证书延续 B: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主要应用于计划取得批次安标证书的申请,基本环节包括: (1)申请 (2)初审与受理 3 (3)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4)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6 申请 申请人通过安标申办平台(www.aqbz.org)提出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申办申请。 6.1 约定 申请人与审核发放机构就申办过程及持证中的责任、权利、义务、 风险等进行约定,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依据。 6.2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产品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概况、工商注册信息、主要技术人员信 息、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申请人已经提交过 企业基本情况且相关信息未变的,再次申办时不必提交。 申请产品情况包括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 准或者技术条件等内容。 (2)营业执照 申请人及工厂应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申请产品的 生产制造。申请产品属国家许可管理的应满足其规定。 (3)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的要求见附件 1。 4 7 初审与受理 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在 10 个工 作日内制定审核发放实施方案,双方确认后签订审核发放合同,发出 受理通知书;必要时征求申请人所在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意见。 申请人或申请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发出不予受理 通知书: (1)申请人不满足本规则第 3 章要求的; (2)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被暂停的; (3)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且距撤销之日不满 2 年的; (4)申请产品属国家已明令淘汰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8 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轮胎式防爆装载机产品的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同步开展,安标国 家中心结合本次审核发放实施方案,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 1 个工作日 内,向委托检验机构发出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委托书、向申请人发出 通知书。 检验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产品技术文件进行 初步审核,经审核基本符合附件 1 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准备样 品检验。 8.1 检验样品 申请人应按照附件 2 的要求准备检验样品。样品必须注明产品生 产单位、生产日期、规格(型号)、主要参数等基本信息,必须由本 5 次申请的工厂生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 整机检验在现场进行,申请人在接到检验机构通知后,应在 30 日内准备样品,并告知检验机构检验条件准备情况,至少应包括样品 的规格型号及现场检验地点、准备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进行现 场检验的,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 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终止本次申办。 检验完成后,如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验样品由申请人自 行处理;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 30 日内提出。 8.2 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实施 检验机构应按本规则附件 3 所列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同时结 合样品实物、测试结果对产品技术文件进行审核,确保产品技术文件 所描述产品与检验样品一致。 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工作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具备检验 条件起计算。 8.3 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检 验报告、技术审查报告、经审核确认的产品技术文件。安标国家中心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 90 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安标国家 中心申请复检。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 申办。 6 安标国家中心、检验机构、申请人对检验报告、经审查合格的技 术文件分别进行备案、存档。 9 工厂评审 工厂评审范围包括与申请产品相关的部门、场所、人员、活动, 必要时对产品重要零部件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工厂评审时,工 厂应有样品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9.1 评审依据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ABGZ-MK-01-2021-02); (2)《轮胎式防爆装载机产品工厂评审专用要求》(见附件 4)。 9.2 完成时限 工厂评审原则上应在受理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实施,评审时长 一般为 2 日,根据工厂规模、产品类别及实际工作需要酌情增减。申 请人可通过安标申办平台查询工厂评审具体安排。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期接受工厂评审时,可申请一次延期评审,延 期时间不超过 90 日。延期申请应于计划评审时间的 5 个工作日前提 出。 9.3 评审结论与报告 工厂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和否决项制度,按照否决项符合性及考核 项符合的比例,评审结论分为 A 级合格、B 级合格、C 级合格、D 级 不合格。凡存在否决项不符合的,评审结论均为 D 级不合格。 评审结论为 A 级合格的,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 B、C 级合格的, 申请人应在 60 日内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支持 7 性文件,整改合格后,评审通过;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 的,终止本次申办。评审结论为 D 级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 60 日内 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原则上应安排复评审, 复评审合格且整改合格后,评审通过;逾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 或经复评审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 整改时,申请人应提交延期整改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整 改。 工厂评审结束后 5 日内,评审组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工厂评审 报告。安标国家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厂评审报告的复核,复 核不合格的,要求申请人或评审组整改。 10 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对完成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工厂评审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对综合评定合格的,发放有效期为 5 年 的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上网公告。 11 获证后的监督 安标国家中心依据本规则对持证人及获证产品进行监督,以核实 持证人是否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备案的技术文件 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持证人应积极配合持证监督工 作。 11.1 监督频次与方式 持证人及获证产品监督检查的频次与方式结合生产单位类别确 8 定,详见下表: 表 3 无轨车辆监督频次与方式 生产单位类别 监督评审 监督检验 1 每 18-24 个月进行 1 次,预先通知 无 2 每 12 个月进行 1 次,原则上预先通 知 无 3 每 12 个月进行 1 次,不预先通知 无 11.2 监督内容 监督评审可包括首申办工厂评审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重点检 查持证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生产产品与安标审核确认 技术文件的一致性。 11.3 监督结果的处理 监督评审结论为 A 级合格的,监督评审通过,证书保持有效。监 督评审结论为 B、C 级合格的,持证人应在 30 日内完成整改,提交整 改报告及支持性文件;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暂停产品安 全标志,暂停期不少于 1 个月。监督评审结论为 D 级不合格的,暂停 产品安全标志,暂停期不少于 1 个月;持证人应在 60 日内完成整改, 提交整改报告及支持性文件;原则上应安排复评审,逾期未完成整改、 整改不合格或经复评审不合格的,撤销产品安全标志。 12 证书延续 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持证人需延续产品安全标志的,应在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180 日提出延续申请。主要基本环节包括: (1)申请 9 (2)初审与受理 (3)技术审查 (4)工厂评审 (5)产品检验 (6)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证书延续原则上不再对产品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具体流程可结合 持证人该类产品近一次监督检查结果确定。 12.1 工厂评审 延续评审的内容为首申办工厂评审全部或部分内容,重点对持 证人生产和库存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12.2 产品检验 从申请延续的产品中按照附件 2 的数量要求,进行检验。延续检 验项目按附件 3 的规定执行。其它要求同第 8 章的规定。 12.3 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经履行相关程序合格的,重新换发一个周期的安全标志。 13 证书及产品变更 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持证人及获证产品、产品依据审核发放 实施规则等发生变更时履行变更申办程序。 13.1 持证人变更 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持证人生产条件、工商注册信息等发生变更 的 , 根 据 变 更 情 况 , 按 照 《 持 证 人 变 更 处 理 要 求 》 (ABGZ-MK-09-2021-01)。经履行程序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有效 10 期不变。 13.2 产品变更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发生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持 证人应通过安全标志网上申办平台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变更前后 差异对照表及相关技术文件。 (1)执行标准换版且国家有强制性换版要求的; (2)备案主要零(元)部件明细表中标注“★”项目发生变更、 B 类受控件变更不符合备注要求的; 经差异性的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有效期不变。 同时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安标国家中心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估, 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14 证书扩展 持证人在已持证(申请)产品基础上扩展同一单元内规格型号的, 应由持证人(申请人)提出扩展申请,提交扩展产品与已持证(申请) 产品的差异性分析、扩展产品技术文件等资料,安标国家中心对相关 资料进行评估,涉及的产品检验,原则上以初进行全项检验的代表 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评价的基础,由承担已持证(申请)产品检验的 机构进行。经履行程序合格的,发放安全标志,有效期与持证产品一 致。 15 批次申办 申请人仅对生产的某一批产品申请安全标志时,履行批次申办程 11 序。 检验样品原则上在申请人/生产单位成品库或用户现场中抽取, 并与申请产品进行一致性核实。检验结果仅对本批次申办产品有效。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终止本批次申办。 同一批次不同规格型号产品按首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项目 详见附件 3,其他要求同第 8 章的规定。 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仅对本批次负责。 表 4 批次申办抽样规则 序号 产品名称 批次数量 抽样数量(台) 备注 1 轮胎式防爆装载机 ≥3 台 2 台 同批次同规格抽取 2 台 1 台按全项目检验, 另 1 台检主要安全性 能。 <3 台 1 台 16 收费 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与持证监督服务过程中,安标国家中心按管 理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与申请人(持证人)以合同方式约定。 17 附则 证书注销、暂停、撤销以及申投诉等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各通用 实施规则执行。 附件 1.轮胎式防爆装载机产品技术文件基本要求 2.轮胎式防爆装载机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 3.轮胎式防爆装载机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 12 4.轮胎式防爆装载机产品工厂评审专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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